遺失聲明
宋連順持有的,坐落在丹東市振興區(qū)清花園小區(qū)29號樓4單元510室的房屋所有權證(2010122302511號)因保管不善遺失,聲明作廢。
特此聲明
聲明人:宋連順2021年9月17日